凉山新闻联播 | 雷波县启动百日零违章挑战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被遗忘权试图向后续客户隐瞒其工作经历,不具有正当性,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通知》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对此,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是一致的。
因为定罪处罚的法律根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民用爆炸物属于典型的限制买卖物品。如果只是未经许可,但其行为完全符合许可条件,则仅为形式违法。该案被告人郭嵘能否被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违反国家规定。[9]同前注[2],王克稳书,第36页。
《农药管理条例》把分装拟制规定为生产,主要是为了对农药分装进行有效管理,这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目的的规定。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2]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7]332号),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实践中,在征收拆迁领域,上述执行方式均有不同情形表现,如何强制执行也是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同时,对于实际中许多法院仍然热衷于通过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方申请撤诉而作出准予撤诉裁定的做法,虽无不妥,但今后需关注行政调解书的优势(如在协议基础上固化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执行性等),结合各方意愿有意识地采取制作行政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加强此方面探索与经验积累。当然,对于不属于业主共有利益的情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个人有权起诉。上述规定带有明显的司法裁量特点,为法官有效应对各方举证不能的复杂局面提供了有力依据和条文支撑。
结合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这两项制度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即:1.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对此,《行诉解释》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对于指导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可谓及时雨,增强了法官驾驭庭审、化解诉辩紧张关系、从容作出判决时的底气。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2.在行政复议程序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其次,明确了被告未到庭的处理规则(第79条第3款)。此外,对复议审查30日期满后是否可因合理原因延长,虽然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笔者认为,与行政诉讼法二审期间法院因合理原因可延长审限之原理相类似,行政非诉程序复议审查期限也有设定延长程序之必要性,可比照诉讼期限实际做法执行。《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但从操作实践看,运用比率并不高。上述规定较之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原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变为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其对于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更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行诉解释》将行政机关启动非诉案件申请时间限定为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第156条),比原司法解释规定的180日缩短1倍,与《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内容保持一致,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促进行政机关尽早履行申请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效率之考量。该规定对审理征收拆迁案件的直接意义在于,诸如行政机关掌握的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为查明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行诉解释》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本文从立案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证据规则、执行四个方面,对《行诉解释》的新增规定及新制度结合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特点加以评析,以期为法官的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实质化解相关矛盾提供一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参考和建议。征收拆迁领域往往涉及大量的赔偿、补偿案件,上述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有关举证责任转换情形(亦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重述。该规定细化了操作方式,对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具有督促功能。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此外,此规定并未将习惯与公序良俗作为审查标准,与民事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区别。(二)强化了法院应原告申请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提交证据义务的职权和对证据妨碍行为的处置力度(第46条) 《行诉解释》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一是重申了经批准行为的被告认定规则(第19条)。人民法院依法可一并审查类似规范性文件,除了不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外,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更为具体的适用依据,带来了改进工作的重大契机。
作者简介:王晓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行政审判庭审判长,法学博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该案即体现了上述规定精神。(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有些情形是多部门联合执法却人为限缩被告范围。进入专题: 征收拆迁 行政审判 行诉解释 。
这里的对方当事人通常指原告(有时包括第三人),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上述行政给付义务,往往影响到老百姓最切身的基本权益,需要引起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坚决避免无正当理由不主动履行行政给付义务现象。上述规定无疑便利了法官查证征拆事实,特别是对于取证优势方的行政机关增强了制约。
即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如区县政府授权城管部门局、乡镇政府查处本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第83条之违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委托。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二)对原告、第三人主体资格的理解 在征收拆迁领域,关于原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多年的难题。四是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的相关被告(第25条)。习惯公序良俗通常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
《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行诉解释》将行政调解书规定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第152条),较以往司法解释有所扩大,也与《行政诉讼法》第94条规定保持了一致。
再者,在期限方面作出科学设置。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但实践中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第69条)等规定常常混用,亟待明确(如多人多次起诉征收决定)。摘要: 征收拆迁案件的审理是当前困扰行政审判的主要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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